王娜玉律师辩护一起刑事案件,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变更起诉罪名,并判决免于刑事处罚,该案例被司法部案例库录用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28 次浏览

我所王娜玉律师撰写的案例《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孙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供法律援助案》被司法部案例库录用。


【案情简介】

孙某,女,70岁,居住在上海市松江区。2021年1月的一天,孙某、孙某女儿及女婿在小区内因宠物狗扰邻问题与赵某、吴某夫妇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孙某在冲突过程中手持木棍对赵某、吴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赵某构成轻微伤,吴某构成轻伤一级。2021年2月25日,孙某至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案情,同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孙某未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相关规定,2021年6月21日,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孙某提供辩护,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王娜玉律师为孙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王律师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本案书记员并前往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查阅卷宗。王律师了解到,孙某家住2楼,与居住在1楼的赵某、吴某夫妇相对而住,两家间隔一条人行通道。赵某、吴某夫妇喜好养狗,但也因遛狗不牵狗绳、夜间犬吠等问题多次与孙某女儿发生口角冲突,并大多以孙某女儿报警结案。赵某、吴某夫妇已将一只牧羊犬送人,现仅饲养一只小型宠物狗,双方矛盾积怨较深。


为进一步了解案情,王律师约见了孙某。在会见中,双方就指派情况、起诉书内容、本案事实、涉嫌罪名、辩护意见等进行了沟通,王律师向孙某告知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流程、其应有的法定权利义务以及诉讼辩护的风险。据孙某陈述,本案的发生是因为当日赵某、吴某饲养的宠物狗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窜出1楼院子,孙某女儿在对面2楼看到后选择报警,致赵某、吴某夫妇被警方批评。待警方离开后,赵某、吴某夫妇对孙某女儿进行辱骂。女婿本想下楼平息双方的怒气,但并没有用。孙某告诉王律师,自己本在楼上休息,被楼下的吵骂声惊醒,看到女儿女婿在与人争吵,便下楼,起先其并未参与争论,当其看到赵某要掐自己女儿脖子时,才赶紧拿起木棍朝赵某的腿部打去,随后双方互相扭打起来,自己也被推倒在旁边的草地上无法站立。


会见后,王律师再次梳理本案证据,初步认为本案的发生并非偶然,而是两家长期因宠物狗饲养问题而引发的邻里纠纷矛盾,虽经警方多次调解,但邻里矛盾并未解决,孙某女儿因担心自己两个孩子的人身安全,一直对邻居的不文明养犬行为较真,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针对邻里矛盾而引起纠纷的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王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双方系邻里纠纷,而且吴某的膝盖在案发前就有旧伤,本次受伤依然还是老部位,旧伤是否对本次鉴定存在影响,还要考虑吴某受伤的具体情况。


带着这些疑问,王律师再次和孙某进行沟通,得知孙某女儿的辩护人已经拿到了当时案发的影像资料,并申请了鉴定人员接受庭审询问。王律师随即联系孙某女儿的辩护人,希望能够看到该录像资料,经对方同意后,王律师发现本次案发是由赵某、吴某夫妇先到达孙某居住楼下,对孙某家进行指指点点,后女婿下楼和赵某、吴某夫妇理论,在双方理论期间,女婿一直是持续后退的姿态。


通过查看录像资料后,王律师坚定了辩护思路,对案卷制作了长达9页的阅卷笔录,对孙某、孙某女儿、女婿及赵某、吴某夫妇和其他证人的主要言论进行了摘录和分析比较。针对吴某膝盖部位所受伤害的情况,王律师还寻找了该部位的结构图,并对孙某持棍殴打赵某、吴某夫妇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2021年7月8日,本案在松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因王律师以及其他同案犯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害人伤情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3日再次开庭审理。


王律师经过仔细准备庭审相关材料、撰写庭审发问提纲以及预备向鉴定人员发问的问题后,积极参加第二次庭审,并在庭审中提出了不认为孙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辩护意见:


1.本案系邻里纠纷,且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本案中的被告人和被害人比邻生活,双方因养狗积怨较大,多次通过警方进行调处。本次案发是因被害人饲养的宠物狗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跑出院子,孙某女儿报警处理,被害人在被警方批评教育后先行到达被告人住处进行谩骂,随后双方才产生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被害人也因寻衅滋事被行政处罚,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中一方积极主动,另一方消极被动的特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应对被告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2.基于被告人孙某已认罪认罚,如果认定被告人有罪,则其具有自首情节,在庭审中也具有认罪认罚的较好态度,且其已70岁高龄,患有高血压,在本次纷争中也受到一定的身体伤害。孙某是一位母亲,出于保护女儿的本能,在看到自己女儿将要受到伤害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想办法保护自己的孩子。而同时其女儿也是一位母亲,其也是为了保护自己两个年幼的女儿不被四处乱窜的动物伤害,两位母亲都是出于保护自己孩子的目的,虽然孙某的方法失当,但希望法庭综合考虑本案中被告人行为的原因背景,以及本案中被告人的态度、被害人的行为态度,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处罚,建议免于刑事处罚。


2021年12月30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宣判,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审理法院予以纠正。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等,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本案是一起因邻里纠纷而导致的刑事案件。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阅卷并和受援人会见,在受援人从始至终都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援助律师没有走过场,而是从卷宗材料和受援人陈述中发现本案事出有因,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并不恰当,并决定为受援人作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在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下,该案的定性被改变,受援人也被免于刑事处罚,不仅维护了受援人的司法人权,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执业十年,担当法律援助律师也已经七年了,手中积累了上百起的法律援助案子,每一个案子中都有一个哀怨的故事,故事的最终结局基本一致,正义得到实现,哀怨化为活下去的光和希望的喜悦。--王娜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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